享有生命健康权的主体是什么?享有生命健康权的主体是什么主题
自然人
享有生命健康权的主体是自然人。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誉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生命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维护生命、维护生命安全利益、生理功能正常、维护健康利益的权利。
享有生命健康权的主体是自然人。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誉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生命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维护生命、维护生命安全利益、生理功能正常、维护健康利益的权利。 生命是自然人最高的人格利益,是其他人格权和人格利益的基础。 健康以身体为物质载体,损害身体完整性通常会导致对健康的损害。 侵犯生命健康权的,应当以财产和精神赔偿受害者或者其家属。
《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危害公民身体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用、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需生活费等费用。 从《侵权责任法》年开始,生命健康权逐渐分离为独立的生命权和健康权,被赋予独立的权利内容,已经成为我国民法的通论。 生命权和健康权对自然人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和价值,是重要的民事权利。 对生命权和健康权的放弃有严格的限制。 侵犯生命权和健康权的,应当向受害者或者其家属给予财产和精神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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