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相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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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相玲 - 简介

  王相玲,女,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1958年11月出生,

  1987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

  1976年12月参加工作,

  1980年毕业于安阳财会学校工业会计专业,

  1991年毕业于河南省财税专科学校财会专业,

  1993年毕业于河南大学经济系研究生班,

  1999年毕业于中央党校经济管理函授班。

  1981年3月毕业分配到安阳地区财政局工作,

  1983年到濮阳市财政局工业科工作,先后任副科长、科长,1989年8月任濮阳市财政局副局长、党组成员,

  1997年9月兼任濮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公司经理(正县级),

  1999年3月任濮阳市财政局局长、党组书记,

  2002年3月后任政协濮阳市第四届、第五届委员会副主席兼濮阳市财政局局长、党组书记。为第四届中共濮阳市委委员,中共河南省第七次党代会代表。

  2006年12月任濮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第四届中共濮阳市市委委员,省第七次党代会代表。

  王相玲 - 受贿获刑

  2010年12月23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王相玲有期徒刑11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3月和2001年春节,河南省某建筑公司工作人员为了在濮阳市某小区住宅楼工程招标中中标,也为了感谢王相玲在小区住宅楼工程施工过程中创造良好施工环境,先后两次在王相玲办公室送给其现金共计30万元。

  2001年、2002年、2003年春节前,濮阳市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为感谢时任濮阳市财政局局长的王相玲在其承建的濮阳市某小区住宅楼部分工程施工过程中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先后三次到王相玲家中或办公室送给其现金共计40万元。

  2008年中秋节前、2008年春节前,濮阳市某集团工作人员为感谢时任濮阳市副市长的王相玲在其收购某厂南院资产过程中所做的协调工作,先后两次在办公室里送给王相玲共计50万元。

  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相玲在担任濮阳市财政局局长和濮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64万元、欧元5000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全部退赃,坦白部分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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