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形公司上诉失败 范冰冰肖像权纠纷案终审
记者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名星范冰冰起诉北京医科美容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医科整形公司)肖像权侵权纠纷一案今天终审宣判:医科整形公司的行为构成对范冰冰肖像权的侵害,维持一审判决,范冰冰获赔五万元。
判决书显示,2010年6月,范冰冰发现医科整形公司国贸门诊部悬挂有其头像的宣传海报。但其从未给医科整形公司拍过广告,也未授权其使用其照片,双方不存在任何合作关系。医科整形公司为其商业利益,在未经范冰冰授权的情况下,利用其作为演员这一公众人物的影响,进行广告宣传,严重侵犯了其肖像权。
2011年11月,范冰冰将医科整形公司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要求医科整形公司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0万元,支付公证费2500元,在北京青年报、信报刊登道歉声明,在北京电视台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其赔礼道歉。
2012年1月12日,朝阳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判令北京医科整形美容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就侵犯范冰冰肖像权一事出具致歉函,内容由法院审查确认;此外,北京医科整形美容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范冰冰精神损害抚慰金五万元。
判决后,医科整形公司不服,仍持原审答辩理由上诉至二中院,要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范冰冰全部诉讼请求。
医科整形公司认为,公司的图片是从一个网站上付费下载的,目的是装饰公司的工作场所和遮阳,不是广告。因此,公司未侵犯范冰冰的肖像权,范冰冰提出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二审法院认为,虽医科整形公司称涉案海报上的照片系其从网站上付费下载而来,但在审理中,医科整形公司不能提交范冰冰对该网站使用其肖像的授权,亦不能提交该网站对医科整形公司使用范冰冰肖像的授权,故应认定医科整形公司未经范冰冰本人许可擅自使用其肖像并用于营利目的,医科整形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对范冰冰肖像权的侵害。
因此,对于医科整形公司上诉不认可侵害范冰冰肖像权,不同意向范冰冰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维持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