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同性婚姻合法(台湾通过“同婚法”同性可以
在理和法的两个层面上看这一问题。同性恋,凡人类,动物,是病非病,本质上都是反自然法则的,属不合理的非正态,无正当性!同性婚,只将人类非正态无正当的行为合法化。至于可与否?若问,全世界所有人都必须异性婚,全世界所有人都必须同性婚,哪种正确正当?从人类何去何从看,即可判别正确正当。若X性婚不具正确正当,何以合法化?有人说,这是保护少数人的权利。这里涉及的法律问题,一是少数人的权利。二是法律保护。首先,法律只能优先承认确立多数人的权利,牺牲少数人的权利。所以,法律上少数人权利不具合法性。古时少数人权利不是权利,但现代少数人权利必须保护。所以现代社会的法律就确立了少数人权利的保护原则。那么,就有两个问题。少数人的权利的保护,是否都应该予以合法化,而不管正确正当与否?理性地看待,因为少数人的权利具有抗衡损害多数人权利的性质。法律不承认和确立少数人权利。使之合法化不成立!那有人会说,这不是否定少数人权利吗?法律不承认不确立,但绝不能无视少数人的权利。这就产生少数人权利保护的问题。何为保护?绝不是独立于多数人权利之外在另设少数人的权利。打个比方,多数人选举出一个国家的总统,那么少数人也应该选出少数人的总统。如果法律允许这样,其结果的危害性不言而喻。那么什么才是保护的正确意涵?既在实行多数人权利时,通过某种方式,减少或弥补对少数人权利的冲击和损害。这就是说,少数人的权利必须牺牲时,必须予以补偿,替代,以另外一种方式抵消或减轻少数人权利牺牲的损失。比如,为解决用水问题在某处建造水库。此处居民必须牺牲自己的权利迁出。但必须或给予金钱,或提供生存条件,或以其他替代方式予以减轻,弥补他们的损失,使之正常生活不被破坏。所以,这里给予补偿,替代就是保护。可再看看台湾同性婚合法化,其实仅仅出于强奸民主自由精神,滥用民粹手段,用法律方式,承认确立独立于多数人权利之外的少数人权利。本质上违背了法律精神与原则,违背了法律保护的真意!破坏了法律的一致性,这又是台式民主的丑陋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