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聊城辱母案(如何看待“山东辱母案”当事人
11月14日上午,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指导、高唐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单位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山东赛雅服饰有限公司,以及被告人于西明、于家乐、苏银霞(于欢母亲)、张振永、程笑、樊正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在高唐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
判决书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单位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判处被告单位山东赛雅服饰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15万元;判处被告人于西明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判处被告人于家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被告人苏银霞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振永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对被告人程笑、樊正安免予刑事处罚。扣押、冻结在案的款项由扣押机关依法发还集资参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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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于欢辱母杀人案曾在网上炒的沸沸扬扬。2016年4月14日,为追讨高利贷产生的债务,吴学占授意赵荣荣、杜志浩等人前往于欢母亲所在的源大公司讨要高息借贷,对于欢母亲采取了侮辱性手段,后于欢持刀伤人,致一人重伤、一人死亡。
2017年2月17日,于欢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该案经媒体报道后引发舆论风潮,很多人认为于欢行凶事出有因,一审判决过重。2017年6月2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于欢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二审改判其有期徒刑五年。
从无期徒刑到有期徒刑五年,司法机关的判决充分考虑了于欢伤人的前因后果,在法律框架内作出了较为合适的判决。由该案引发的对正当防卫成立条件的讨论从法学界蔓延至整个社会,成为当年法律热点话题之一。
授意他人暴力讨债的吴学占随后遭到立案查处,最终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5年,其他涉黑人员也得到了应有的惩罚。
于欢和他母亲因被追债受到的屈辱被法律洗刷干净。于欢故意伤害案的改判也彰显了司法机关对民意的尊重。
02
一码归一码,每个人都得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于欢一家的遭遇仍是事出有因,他们并不是无辜遭受追债的,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于西明、于家乐、苏银霞(于欢母亲)等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2508.85万元,很多人因轻信他们的承诺遭受经济损失。
在于欢和其母亲遭受暴力讨债事件中,遭受推搡、拍打的于欢和遭受侮辱、非法拘禁的苏银霞是受害者,他们的遭遇值得同情。,回到他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上来,对于遭受经济损失的人来说,他们又是施害方。无论什么理由,为了获取个人经济利益,于欢母亲连同他人以各种名义吸引他人投钱,先后50余名群众成为受害者,对他们的生活造成一定影响。
所以,于欢母亲等人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他们的行为被法律所评判。
03
法律维护每一位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样法律也会惩治每一个犯罪者。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功过相抵。
于欢辱母案的改判,让我们每一位司法工作者认识到自己的工作是在民众的监督之下进行的,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进行,考虑办案的社会效果。
案件如果一经媒体报道,司法机关的每一行为都会被媒体放在聚光灯下审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工作,既是对司法工作者的约束,更是一种自我保护。
对于很多群众来说,他们并不想知道法律的具体规定,只凭自己朴素的善恶观评价案件办理是否公正。加之,个别媒体的报道会选取具有矛盾点的片段进行重点报道,所以,于欢辱母案的一审判决才遭到很多人的抨击质疑。其实,一审判决的案件定性(故意伤害)并没有明显错误,只是没有充分考虑于欢行为带有的防卫性质,无期徒刑的判决过重,与大众的想法相距甚远,才引起一片反对之声。
在法律框架之内,司法行为应考虑民情民意。司法的权威性,法律的尊严来自于每一个案件的公正处理,也需要我们每一位司法人员的努力付出。
随着于欢母亲一案的公开宣判,于欢辱母杀人案带来的影响将逐步尘埃落定,带来的思考不会就此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