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内瓦公约中规定了哪些内容

生活常识 2023-04-20 14:48生活常识www.wozhengxing.cn

日内瓦公约内容禁止对伤员的生命和人身造成任何伤害或暴行,特别是谋杀、酷刑、生物实验或故意不给予医疗援助和照顾;战俘可以被拘留,但除适用刑事和纪律制裁外,不得被监禁。

《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情之日内瓦公约》是1949年日内瓦第一公约。共有64条文本和两个附件,主要内容是确认敌对伤员在任何情况下都应该得到人道待遇的原则;禁止对伤员的生命和人身造成任何伤害或暴行,特别是谋杀、酷刑、生物实验或故意不给予医疗援助和照顾;医疗单位及其建筑物、设备和人员不受侵犯,但应有明显的红十字或红新月、红狮和日标志。

第二公约《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和遇难者的日内瓦公约》是1949年日内瓦第二公约。1907年海牙第10公约修订补充了63条正文和1个附件。它在适用范围、保护对象、基本原则等方面与第一公约完全相同,但结合海战的特点,规定了保护伤员、医院船舶及其人员的特殊原则和规则。该公约仅适用于舰上部队,登陆部队仍适用于日内瓦第一公约规定的原则和规则。

第三公约《关于战俘待遇日内瓦公约》,即1949年日内瓦第三公约。共有143条正文和5个附件,是对1929年同名公约的修订和补充。它扩大了公约的适用范围和保护对象。主要内容是:战俘属于敌国权力管辖,不属于俘虏其个人或军事单位的权力,拘留国应对战俘负责,并给予人道待遇和保护;

除武器、马匹、军事装备和军事文件外,战俘的自用物品仍应归战俘所有;保障战俘的住宿、饮食和医疗保健;可以拘留战俘,但除适用刑事和纪律制裁外,不得监禁;不得命令战俘从事危险和屈辱性劳动;战争停止后,应当立即释放或者遣返战俘,不得延期;

在任何情况下,战俘不得放弃公约赋予的一部分或全部权利;在质疑某人是否有战俘地位的情况下,该人应在主管法院作出决定前享受本公约的保护。

第四公约《战时保护平民日内瓦公约》是1949年日内瓦第四公约。共有159条正文和3个附件。1899年海牙第二公约和1907年海牙第四公约附件中只有一些零散的保护平民的规定(见海牙公约)。本公约是对这些规定的补充和发展。主要内容是在冲突一方权力下,敌方平民应当受到保护和人道待遇,包括允许安全离境,保护未遣返平民的基本权利;禁止破坏无设防的城乡;禁止杀害、胁迫、虐待、驱逐和平居民;禁止体罚和酷刑;尊重和平居民的人身、家庭、荣誉、财产、宗教信仰和习俗;禁止集体惩罚和拘留人质。

在艰苦的抗日战争中,中国军队仍然坚定地对被俘的日本侵略军官和士兵给予人道主义待遇。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日本工农学校是延安为日本侵略战俘开办的专门学校,体现了对战俘人格的尊重。

经过教育学习,抗日战争期间从这所学校毕业的日本学生成为反法西斯战争的骨干,积极参与从战场宣传到散发传单的反战工作,有效促进了日本侵略者的分化和瓦解,为反法西斯战争的胜利做出了贡献。人道主义在争取和平、尽快结束战争中发挥了深远的影响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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