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昌永事件最新消息,廖昌永事件始末
昨天发表在《今日头条》和《川报观察》的新闻《上海音乐学院副院长廖昌永回应举报》,经上亿读者的传播,影响颇大。为此,作为该篇作者的我,连夜与大律师梁敏先生会面,我们就举报信以及相关问题进行了讨论。他对著名歌唱家廖昌永被网络实名举报受贿,做了如下点评:
Q:梁律师,您认为举报人实名举报的事实有哪些?
A: 举报人举报的基本事实有两点。一是:廖昌永利用担任的中国音协金钟奖美声唱法主任评委的职务之便,为四川音乐学院原党委书记柴永柏提供获奖名额的方式,由柴向金钟奖参赛者收取高额贿赂,廖昌永为此收受了柴永柏一套房屋的贿赂;二是:廖昌永利用四川音乐学院原党委书记和原院长,在四川设立的廖昌永工作室,为金钟奖参赛学生漏题,以课时费、讲课费的名义收取巨额钱款。
Q:举报信中,列举的罪状在法律上是怎样描述的?
A: 根据《刑法》第163条、164条,第385—第388条规定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罪状,这个类型的犯罪的罪状中,对于行为方式描述的关键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这种犯罪所收的财物一般常见的是动产财物或货币、有价证券。
Q:您说的是如果收一般常见收取动产财物,可是房子是不动产,该如何解释呢?
A: 本案举报人称廖昌永收受的是不动产财物,收受不动产财物受贿若成立,需要澄清的事实包括:不动产产权的归属是否为被举报人,该不动产是否由行贿人赠予给被举报人,或不动产登记在被举报人名下,但是购买价款由行贿人所出。
Q:您认为廖昌永先生给参赛学生漏题,有没有可能呢?
A: 被举报人设立工作室靠漏题收取巨额金钱利益的受贿方式,比较罕见。
Q:现在不少新闻都报道过高考漏题、中考漏题、考公务员漏题等等,应该不罕见了吧?
A:在音乐歌唱比赛中能否获奖,主要取决于参赛者对演绎作品的理解、演唱技巧把握和嗓音等条件是否出色;漏题对获奖起决定作用的,应仅在以主要考察参赛者记忆力的比赛中,例如电视台的节目:《开心字典》、《一站到底》等;对于向歌唱比赛参赛者透露比赛将演唱的曲目等,能否认定为是为参赛者谋取利益,笔者表示存疑。
Q:有没有可能收取巨额的课时费和讲课费呢?
A: 在现今的网络时代,是属于教师并不需要亲自到现场就可以开展的活动。教师设立工作室进行异地教学,获取正当报酬的可能性很大。
Q:您判断举报人的举报内容站住脚吗?
A:举报人以被举报人从未在四川从事过音乐教学活动、认为被举报人受贿的说法本身不太能站得住脚。
Q:广大读者关心的是,廖昌永先生他到底有没有受贿,您的结论是什么呢?
A: 总体而言,廖昌永被举报受贿事件疑点尚多,是否构成犯罪仍需拭目以待。
梁敏,广东星辰(前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担任深圳律师协会前海战略*****会*****等职务,受聘为深圳市人大*****立法调研的法律专家,为深圳市的法制环境优化建设建言献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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