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的概念:
所谓不可抗力,在我国《民法通则》上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的情形:
(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
(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
(3)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
不可抗力既是合同中的一项条款,也是一项法律原则。
不可抗力的必要条件:
不可抗力主要由自然灾害组成,例如水灾、火灾,地震等。一些社会因素也可以构成不可抗力。例如计划的变更,国家某项政策的调整等,无论是自然灾害也好,社会因素也好,不可抗力必须同时具备下述条件:
1、不可预见性
合同当事人对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必须根本无法预见。如果能预见,或应该能够预见,则不构成不可抗力,例如某船运输一批货物从一海港到另一海港,船长出海前未听广播天气预报即开船,结果遇上风暴使货物受损。该风暴对于船长来说就不是不可抗力。因为作为海上运输的船长出海前应了解一下当天的天气预报,而天气预报已对该风暴作了预告,船长能够预见,却由于疏忽未注意应当承担货损的责任。
2、不可避免性
即使出现了不可预见的灾害,如果造成的后果是可以避免的,那么也不构成不可抗力,只有无法采取任何措施加以避免,才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征。例如船在海上遇到风暴,附近就有避风港但不进去致使货物受损也需承担责任。
3、不可克服性
这是不可抗力的最后一个特征。指当事人对该事件的后果无法加以克服,即毫无办法加以阻止这是不可抗力的延伸。
不可抗力的后果
不可抗力事故所引起的后果有两种:一种是解除合同,另一种是延期履行合同。什么情况下解除合同,什么情况下延期履行合同,要看所发生的事故的原因,性质,规模及对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影响程度而定,并明确地规定在合同中。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违约方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又以下例外:(1)金钱债务的迟延履行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2)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