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腿手术治出“长短腿” 医院被判赔偿95万

微整形 2009-03-08 11:30微整形www.wozhengxing.cn

  事件

  美腿手术失败

  韩怡今年37岁,是一位身材苗条的时尚女性。

  但是整整两年了,她没有穿过短裙,只能穿平底鞋,一只鞋里还垫着透明的胶垫。“两年前我因为腿部抽筋到北医三院就诊,在其门诊部做了一项腿部的美容手术,没想到被整瘸了。”按韩怡的说法,她现在的腿长短不一、粗细不同,而且小腿肚子的肌肉如石头般坚硬。

  昨天,韩怡与记者见面,讲述了她的修腿奇遇。“2005年10月,我因为腿部经常抽筋,到北医三院就诊。他们建议我到北医三院上地门诊部的医疗美容中心做‘小腿肌肉祛除术’。大夫当时跟我说,这项手术不仅能解除病痛,而且能使双腿看起来修长纤细,3天下地不影响工作,无副作用。我就动了心。”韩怡说,大夫还信誓旦旦地表示,他们已经做了上千例这样的手术。

  但是,韩怡在病床上躺了足足9天,双腿一直缠着绷带,一个月水肿都没有消除。为了进行康复运动,韩怡还买了专门的健身器,坚持进行大夫建议的爬山运动,睡觉时保持两脚顶着墙的姿势。但是,腿部的麻木、屈伸困难等并发症还让韩怡苦恼不堪。

  会诊

  转投其他医院

  为了弄清自己的病因,韩怡再次找到北医三院上地门诊部。“我发现给我做手术的是两个大夫。除了我点名的秦大夫,还有一位王大夫。”韩怡与医院协商,在免收手术费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一次修复手术。但是,当韩怡准备好做手术时,大夫让她签手术同意书。韩怡认为手术同意书中有免除医院责任的内容,于是与主治医生发生了分歧,医生摔门而去,手术计划被取消。韩怡事后查阅资料发现,这位王大夫是面额骨整形专家。

  腿痛难消,韩怡只好奔波于各大医院——积水潭医院、北京医院、北医三院之间,专家的诊断结论令韩怡一次比一次心寒。“有的大夫说,需要手术,但是要留下很大的疤痕。有的大夫说要保守治疗,但是无法根除症状。”一个专家直接告诉韩怡,“神经伤了,腿部麻木解决不了。”

  调查 美容手术属于非法?

  从韩怡的病历摘要中,记者看到,韩怡做的“小腿肌肉祛除术”是“术中切除肌肉量:左侧为83.5克;右侧为83.5克……”但在韩怡就诊时,一名专家告诉她这项手术是“盲切”。“我感到我被忽悠了。”韩怡决定起诉。

  韩怡的律师查阅了大量资料发现,这项手术不在中华医学会发布的《医疗美容项目》内,而且北医三院上地门诊部在北京市卫生局备案的医疗美容项目档案中不包含这项手术。韩怡的代理律师陈晓莺告诉记者,她们向中国医师协会美容与整形医师分会美容与整形修复援助中心进行了联系。他们给的回复中写道:“目前国内政府颁布的医疗美容手术范围内,不包括小腿肌肉祛除术的术式”“目前只有台湾地区和美国的一些医生开展过相关的瘦腿术”。经过会诊与联系,韩怡的腿要到美国进行修复,最初的费用是“70万元到80万元”。

  法院 医院赔偿96万余元

  去年,韩怡向海淀法院递交了诉状,向北医三院和上地门诊部索赔百万。但是,北医三院否认与韩怡有医疗关系,说派医生前往是“会诊”。上地门诊部认为,这项手术“在国际上是成熟手术”,韩怡的腿部症状是并发症,其原因是韩怡不配合进行第二次手术,因此不同意给韩怡任何赔偿。律师直接将案件定性为“侵权”。“当事人到医院治疗时是健康人,但是他们做的手术却伤害了当事人的人身健康。”

  今年1月21日,海淀法院进行了宣判——支持了韩怡80万元的赴美治疗费用,还要求医院赔偿韩怡10万元精神损失费,总的赔偿额为96万余元。法院确认医院超出法定范围执业。北医三院和上地门诊部已经向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要求确认手术的合法性,坚持不作任何赔偿,要求法院发回重审。

  “医生要我尽快治疗,但是我拿不到钱只能拖着。”韩怡担心,如果发回重审,她还要等一年的时间,那她康复的希望将微乎其微。

  律师观点

  人身侵权以全部损失赔偿为原则

  我国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主要有全部赔偿、限定赔偿、惩罚性赔偿及衡平原则四种。其中人身损害赔偿以全部赔偿为基本原则,也就是说侵权行为人对因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的,赔偿责任的大小,应以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为依据,予以全部赔偿。这里的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间接损失是指当事人已经预见或能够预见的并可以期待、必然得到的利益损失。

  要求医疗机构(包括美容医疗机构和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进行医疗(美容)损害赔偿纠纷,通常分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和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两种情形。后者是指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包括不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以及不涉及医疗事故争议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因在非医疗机构进行美容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按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处理。

  对人身损害赔偿或医疗事故赔偿通常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护理费(陪护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生活补助、残疾用具费用、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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