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赔偿损失!百亿私募把券商等中介机构告了
近日,申万宏源证券的一则公告披露了薛莹投资起诉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的基本情况,该案定向增发100亿元,涉及“19华晨05”债券。薛莹投资认为,5家中介机构未尽到尽职调查义务,导致其在投资债券时做出错误判断,遭受巨额损失,要求中介机构赔偿包括债券本息在内的投资损失。
10月11日晚间,申万宏源发布《关于其子公司相关诉讼事项的公告》,介绍了上海薛莹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告内容,原告上海薛莹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通过其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投资持有“19华晨05”债券,未能及时兑付。
薛莹投资认为,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公司等5家中介机构未尽到尽职调查义务,制作发布的债券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导致其在债券投资中做出错误判断,遭受巨额损失。
薛莹投资于2022年9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公司等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责任,并赔偿其包括债券本息在内的投资损失。2022年9月29日,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公司收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
据了解,本案案由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标的本金为人民币1.129亿元;受理机构为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对于影响,申万宏源表示,目前,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正常,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业务经营、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无重大影响。
资料显示,薛莹投资成立于2012年4月,注册资本7000万人民币;2014年4月,在基金业协会注册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经理。
据介绍,薛莹投资创始合伙人来自券商、基金等投资部门,拥有平均十五年以上大型基金股票、债券投资经验;薛莹投资管理规模超百亿,涵盖六大投资策略,以固定收益为主;目前公司有20名全职员工。
其中,公司董事长郑宇拥有18年的投资经验。曾任郭盛证券自营部副总经理,在股票、债券领域拥有丰富的经验。投资风格上,JUNG WOO偏爱成长股,敢于逆向投资。郑宇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自己的持股集中度比较分散,最高仓位不超过10%,持股周期长,换手率低。
根据基金业协会的网站信息,目前薛莹投资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有214只。不过基金君也发现,很多已经清盘了。
据2020年12月《第一财经日报》报道,薛莹投资的一只产品踩了几十个雷,其中新华联MTN 001 19个,王喜01 15个,王喜01 16个,王喜02 16个,王喜CP 001 18个,王喜scp 001 19个,王喜scp 002 19个,王喜scp 003 19个,泰禾MTN 003 17个。当时该产品提前结束运作,进入清算阶段。
此外,今年7月15日,薛莹投资旗下莱茵薛莹因未及时向中国资产管理协会报告重大事项、关联交易未向投资者披露信息等三项违规行为,收到浙江证监局的警示函。与此同时,该公司的法人郑宇也收到了一封警告信。
事实上,自2020年下半年以来,华晨集团债券违约问题接连爆发,引发诸多关注。例如,2020年10月,华晨集团旗下一笔10亿元的私募债“17华旗05”未能按时兑付。公司解释,违约原因是公司流动资金紧张,资金面临较大困难。
六月看了看。本次诉讼中提到的“19华晨05”债券是2019年4月发行的私募债券。票面利率6.5%,发行规模8亿;本期债券到期日为2022年4月18日。
2020年11月下旬,证监会对华晨集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决定对其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同步检查华晨集团相关债券涉及的中介机构。
证监会最终查明,华晨集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是华晨集团披露的2017年、2018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二是华晨集团以虚假申报文件骗取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批文;三是华晨集团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披露的文件虚假记载;四是华晨集团银行间债券市场信息披露违法;五是华晨集团未按要求及时披露相关信息。证监会对华晨集团共罚款5360万元。
2021年1月12日,上交所发布纪律处分决定,公开谴责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及其董事长、信息披露负责人。
经上交所调查,华晨集团主要存在四项违规行为:一是未及时披露未按时清偿到期债务、重大诉讼及相关资产司法冻结、重要子公司股权转让等影响偿债能力和债券价格的重大事项;二是华晨集团在偿债能力发生重大变化、债券还本付息存在不确定性时,未能遵守招股说明书的承诺,未经受托机构同意转让、质押其资产;三是未按规定配合受托机构开展风险排查和信用风险管理,在债券兑付关键时点多次拒绝受托机构现场约谈要求、拒绝提供资金证明材料;四是在偿付能力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未按规定制定风险缓释处置方案,未及时提示相关兑付风险和处置进度。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8月,辽宁证监局发布了多份监管决定,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以及两家公司在该业务上的项目负责人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辽宁证监局表示,这两家券商作为华晨集团2019年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联席主承销商和2020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主承销商,在承销业务涉及的部分事项等方面未能尽职调查。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