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电动车(海南省电动车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提高道路通行效率,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和火灾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维修、登记、通行、停放、充换电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电驱动功能,并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两轮自行车。
第三条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依法管理、保障安全、绿色发展、协同共治、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协同共治机制,完善保障措施,保障工作所需经费,督促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职。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落实辖区内电动自行车安全宣传教育、停放充电管理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动自行车登记和道路通行管理。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零部件、配件产品的生产流通领域产品质量和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商务和教育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电动自行车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电动自行车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引导、协调和监督会员单位依法从事电动自行车及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维修、回收等经营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
第八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学校应当对学生加强电动自行车的交通安全教育,将其纳入法治宣传教育内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教育。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等应当开展电动自行车文明出行公益宣传,普及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宣传教育。
第九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与电动自行车有关的违法行为。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投诉举报的方式,对受理的投诉举报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